宋鲁郑:港区国安法引发“国际风波”,恰恰说明中国做对了
中国中央政府提出“港区国安法”,震动了香港和欧美。
香港所谓的泛民派、西方特别是盎格鲁·萨克逊文明圈——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比较一致地强烈反对。这四国外长还签发联合声明表达立场,美国总统特朗普甚至表示将取消香港的特殊贸易地位。
比较耐人寻味的是,欧洲其他国家尤其是法国、德国这两个西方大国表现的则和这四国不同:除长期保持沉默外,即使表态,也是相当温和,更没有什么制裁之语。欧盟开会讨论时,唯一提议制裁的“居然”是瑞典。
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些国家的表现不难理解。
香港是英国的前“殖民地”,中英历经多年的谈判后达成一致,香港回归。虽然从法律上讲,香港事务自此属于中国内政,但英国自认仍对香港拥有责任或者“道义”上的责任。这也是为什么英国政府每半年会就香港的情况发表报告书,讲述英方对《中英联合声明》执行状况的观点。所以,“港区国安法”,英国会自认是第一相关责任人。
美国则是自2010年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之后开始调整对华政策,从接触转向遏制,双方合作为主的关系被竞争所取代。到今天,双方在贸易战、科技战、人才战等领域的较量越来越激烈。因此,美国自然不会放过任何可以针对中国的机会。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除了同是英联邦成员、和英国的关系特殊外,更重要的是它们都由于某些事件和中国关系紧张。加拿大是因为孟晚舟事件,澳大利亚则主要是认为中国正渗透进它和大洋州其他国家等。
至于瑞典,最为典型。按说瑞典这样的北欧小国,是没有资格介入大国之间的博弈的;但它却成为欧盟唯一一个提议对中国进行制裁的国家。原因则在于瑞籍华人桂民海被捕事件恶化了双边关系。
简单来讲,全球各国的反应,不是中国做的对或者错,而是根基于国际关系和国家利益。和中国有冲突的国家,就反对,其他国家有支持的,也有沉默的不选边的——既不愿意得罪中国,也不愿意得罪英国或者美国。
这可以和美国黑人弗洛伊德遇害事件相对比:联合国、非洲、欧洲、亚洲都纷纷表示谴责,多国民众更是走向街头,甚至在美国大使馆前抗议。不管美国的盟友还是和它有冲突的国家,一致谴责。其是非对错一目了然。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反对“港版国安法”的国家,不是因为中国做错了,而是因为反对符合它们自己当下的国家利益。
这种现象在国际社会极为常见。1988年,中国和越南在南海发生海战,当时的苏联谴责,美国沉默。2014年中国981号钻井平台进入南海,这一次是俄罗斯沉默,美国反对了。同样的事情,美国表态完全相反,根源在于1988年时美国需要中国来反对苏联,2014年双方已是竞争对手。
其次,非常有意思的是,英美澳加四国反对的理由,都是指责中国违反《中英联合声明》,而不是违反《基本法》。
但是《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第十二项明确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也就是说,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都体现在《基本法》规定中,《基本法》序言中也指出: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中国没有违反也没有单方面修改《基本法》,何来违反《中英联合声明》?这些国家绝口不提有“香港小宪法”意义的《基本法》不是很奇怪吗?
还有为英国辩护的人这样声称:
“《中英联合声明》是国际法,是国际条约,《基本法》是国内法,国际法有优先级别。”
且不说《中英联合声明》是不是国际条约(《英美澳加四国联合声明》难道也是国际条约?),美国就明确规定其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就是英国,也规定国际条约即使已经批准,仍必须由国内的立法机关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律, 才能实施。
换言之,一项国际公约的规定不能单独成为国内法院中某一诉讼的基础,而法院也不能授权对某一条约进行具体的执行。如果要使条约的义务具有国内法的效力,那么这些义务性规定就必须先被吸纳入国内立法之中。
比如英国很早就签署了联合国和欧洲理事会就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而制定的各项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是英国并没有把这些国际公约融合到英国的法律之中,所以这些公约也无法在英国实施。连英、美本身都不承认国际法优先,为何硬要把这个原则用到中国身上呢?
第三,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央政府不仅在主权层面上,在《基本法》层面上也都有权力制订国家安全法。
《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所以人大制订“港区国安法”完全是遵照《基本法》的合法、主权行为。从法理上讲,任何国家都无权加以干涉,更无理由反对。
那么或许我们要问,既然《基本法》有规定,何以回归23年之后全国人大才启用?原因有三。
一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出于对“一国两制”遵守和对香港特区政府的尊重,只要是香港特区政府能够履行的职责,中央政府就尽可能由特区政府来执行。虽然国安法非常重要,但中央政府仍然以最大的耐心等待了二十三年,直至认为香港特区政府确实无力完成。
二是当家不闹事。
香港主权回归之后,确保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就是中央政府的最高政治意愿。如果香港出问题,中央政府责无旁贷。这不仅仅事涉国家经济利益,也事涉政治利益和外交形象。更何况“一国两制”的成功与否还事涉两岸的统一。
而且冷战后,东西方关系有了质的变化:从盟友转向正常的合作关系再到竞争为主的关系,中国也尽量不给西方制造借口。这一次虽然中国中央政府是依据《基本法》做出的主权决定,但美英等四国依然要反对就是例证。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中央政府不会出手。
三是人大制订“港区国安法”,确是到了中央政府不得不出手的地步了。
客观而言,以“一国两制”解决香港的历史遗留问题,确实体现了中英两国的政治智慧,实现了多赢。在当时的背景下,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符合各方的利益。所以收管回归以来香港多次发生抗议事件,但只要香港特区政府做出妥协,反对者也接受,问题就能顺利解决。比如2003年的23条立法、2012年的“国教风波”都是如此。
但从2014年所谓的“雨伞运动”开始,抗议者的诉求不但激烈而且毫不妥协。2019年的修例风波更是如此:即使特区政府收回《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反对者仍然不依不饶,新的诉求一再加码,而且行动日益暴力化,甚至带有恐怖主义色彩。
这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香港是东西方交流或者对峙的最前线。当东西方关系稳定或者双方共同利益大于分歧时,香港出现的问题能够妥协;但当东西方竞争大于合作之时,这种矛盾自然也体现于香港。
过去香港主要扮演东西方交流的角色,但现在更多的是成了对峙的场所。这就是为什么西方这一年一再把香港称之为西柏林:即香港是对抗、颠覆中国的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耐心等了二十三年的中央政府才不得不启用《基本法》第十八条,制订“港区国安法”。
最后要说的是,“港区国安法”会产生什么后果。
首要的,我们看到,香港经济界都纷纷表态支持,民众支持的也很多。原因很简单,一个地方如果不能保持政治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就成了空谈。
其次,澳门早在回归十周年之际就已经实现了国安立法。澳门回归时,人均GDP只有1.5万美元,明显低于香港的2.5万美元。到现在澳门人均GDP突破9万美元,名列世界第二,远远把香港甩在身后,几乎是香港的两倍!
更重要的是,澳门国安法立法之后的11年间,没有一次使用过。国安法不但不影响澳门的经济高速发展和在全球的特殊地位,也和中央政府建立了良好的信任互动关系。
如果以澳门为例,香港确实有很多教训。所谓的泛民和西方显然有三个错估:错估了中央政府的善意,错估了香港的特殊性,错估了西方的力量。
澳门和香港的不同,也希望能够给台湾以启发:在统一的历史潮流面前,吸取澳门的多赢智慧才是负责任的选择。(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宋鲁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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